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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因故丢失本人《毕业生登记表》原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等有关事宜,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1、考生需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附上报纸原件(一份);2、考生《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考生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有考生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带上以上材料至省教育考试院一楼服务大厅受理,电话:0591-8621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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