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适应受助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供应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周有搭配合理的食谱;实行分餐制。(2)照顾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3)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4)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5)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6)与定点医院协商救治工作程序;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及药品;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定期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7)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8)帮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9)为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有关服务。(10)妥善保管受助未成年人存放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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