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2)对于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4)对于被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通过劝慰、开导,保持其情绪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5)对于受助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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