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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2)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3)精简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4)精简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都不能享受40%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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