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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审定任务;(2)接受各大军区待审定去向的档案;(3)组织安置去向审定;(4)向民政部及各军区反馈审定情况;(5)拟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派员到省民政厅安置办开具军休干部报到通知书;(6)安置地安置部门根据军休干部报到通知书接收审定过的军休干部;(7)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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