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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委会或者农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一)已具备劳动能力的;(二)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三)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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