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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予以更换:
㈠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样式、书写、拼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㈡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㈢地名标志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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