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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14-09-2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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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申请条件

  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其中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换发、补发证件原因(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

  因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和损毁换证的,证件一并上交。因证件遗失补发证件的,同时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

  ③原残疾档案(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

  ④户口簿及身份证;

  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⑶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连同4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上报设区市民政局。

  ③设区市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经设区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办理证件,并逐级发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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