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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
2010年1月,国家发改委复函确定我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我省20个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32个革命老区县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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