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4)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5)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6)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民政部备案;(7)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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