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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组织,民政部及有关部委参加,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含派出机构)、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多方综合比较论证,拟定最佳变更方案,经国务院讨论同意,以国务院总理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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