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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务院审批行政区划变更程序是什么?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14-08-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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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省级政府驻地迁移、地级市的设立,由省级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含派出机构)、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多方综合比较论证,拟定最佳变更方案,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2)地级市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和县、自治县、县级市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地级市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含派出机构)、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的论证后,请示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经审核、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3)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更名与政府驻地迁移,撤县设市,县级市升格,县、县级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的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请示所在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省政府经审核、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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