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所涉及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请示所在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再请示省政府,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2)乡、民族乡、镇的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由所在乡、民族乡、镇政府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和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再请示省政府,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3)乡、民族乡、镇的设立和撤销,由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请示所在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再请示省政府,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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