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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的,应持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迁入地乡镇或街道办理低保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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