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问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评定残疾等级,是民政部门的传统工作。参照《条例》及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目前,国家关于公务员的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完善,关于公务员因公致残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方面的规定,目前只有民政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以,理解确认公务员是否属于因公致残情形,应当以民政部的解释为准。
(二)确认“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应当严格注意以下两点:
①“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是指公务员履行公职、执行公务过程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不是履行公职、执行公务,或者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致残事故不属于因公致残情形。
②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意外。确认意外事件情形时,必须严格排除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要严格把握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经过注意能够避免的情形,均不属于意外事件。
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不是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或者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残的,均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请大家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界定公务员评残工作中的“执行任务”和“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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