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申请条件
A.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B.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C.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D.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E.省民政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份、11月份。
②需要提交的材料:
A.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B.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C.公务员、人民警察新评需提供单位因公致残证明以及编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D.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E.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F.《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
③办理流程
A.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B.县、市(区)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填写《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县、市(区)民政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C.设区市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经设区市民政局审核,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D.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①申请条件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②需要提交的材料
A.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
B.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C.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D. 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E. 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F.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G. 《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
②办理流程
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逐级上报民政厅)
(3)调整残疾等级
①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②需要提交的材料
A.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B.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和原残疾证件;
C.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D.《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③办理流程
A.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申请;
B.其他程序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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