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样表附后);
(三)《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根据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类型还需提供的材料:
1.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
2.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3)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3.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应当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属自建的,应当提供场所属于投资人的房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2.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应当提供老年人花名册(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
1.属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属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3.属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照料中心由乡镇(街道)自行运营的,还应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证明;照料中心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证明材料、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场所租赁合同证明)。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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