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以下条件要同时具备)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需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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