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城、乡“五保户”人员;
(三)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
(四)福利院和敬老院院民;
(五)老区“五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干部、老接口户);
(六)省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个人、二等以上功臣);
(七)持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八)100周岁以上人员;
(九)烈士(见义勇为、因公牺牲,而烈士称号未授予之前,凭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证明);
(十)社会孤儿;
(十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十二)农村独生女、二女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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