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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需提交什么材料?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14-10-21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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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台湾地区居住的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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