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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成立条件?

来源:城厢区民政局 时间:2023-12-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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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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