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仍坚持离婚的应当持规定的证件材料(含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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