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请条件
①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
②原8023部队的退伍军人;
③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退伍军人。
⑵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在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过核试验的原始材料;
⑤农村的退伍军人,须持有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⑥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保、医保全部由个人缴纳的证明;
⑦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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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申报登记。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整填写《福建省部分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基本信息、签署申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
③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④复核审定。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人武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人进行集体复核,局长办公会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民政局分别在《福建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和审定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设区市民政局、省民政厅。经审核或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⑤复查、复核。设区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对县(市、区)民政局审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进行复查、复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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