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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14-09-2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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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申请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⑵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等。

  ⑶办理流程

  ①申报登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3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②初审把关。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③会审认定。县、市(区)级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并由民政局长办公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办理定期抚恤证件;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④建立档案。县、市(区)民政局对上述被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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