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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城乡居民保保费该如何办理?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4-08-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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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乡居民保经办规程明确了保费补缴的两种情形,即补足
15
年的正常一次性补缴和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中断补缴。为了解决补缴不及时造成待遇核定延迟的问题,
5
号文件规定了补缴办理时限,要求参保人在达到
60
周岁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办理补缴手续并将保费存入卡(折)。同时,
5
号文件规定,中断补缴年限在长缴多得机制中不予认定,这是为了鼓励参保人按年缴费,连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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