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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单位证明材料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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