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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原则上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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