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有以下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进行处理:1、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让给他人;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就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通过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或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违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障卡,通过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5、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6、发生医疗事故经认定后,未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7、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8、通过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伪造、变造档案等证明材料,逃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10、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