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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出具的体现妊娠期间未就业的证明材料等);
2、未就业配偶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其中第2、第3项需用人单位复核原件,并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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