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通知》(莆人社文〔2020〕112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企业。
(二)企业在2020年1-9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满9个月(含当月申报,次月到账的情形),且没有欠缴失业保险费。
2020年1-9月份参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当月缴费人数为准,不含企业9月份之后新增人员补报以前月份缴费的人员及补缴以前月份已申报未缴费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及安全生产政策。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企业因环保、安全生产原因被列入国家及省、市、县(区)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能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
(四)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净裁员率标准:
1.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其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中对“中小微企业认定方法”进行认定。
2.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其裁员率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是指月平均参保人数未超过30人及以下的企业。
3.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的其他类型企业及非疫情期间申请受影响稳岗返还的所有企业净裁员率为不高于省下达我市2019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为3%)。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裁员率=(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020年1-9月份参加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100%(裁员率及月平均参保人数小数点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五)受影响企业在2020年第二、第三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20及以上。
(六)对列入我市“白名单”鞋类企业,在2020年第二、第三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放宽至15及以上。“白名单”鞋类企业是指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0年生产型鞋企“白名单”企业的通知》(莆市工信运行〔2020〕159号)及莆田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商贸类鞋企“白名单”企业(第一批)的通知》(莆市商务〔2019〕207号)文件中列入我市“白名单”企业的所有鞋类企业。
(七)企业未享受2019年度及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受影响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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