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变更居住地的理由,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居住证或暂住证。2、在新居住地购有(自有)房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或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在新居住地租用房子的,需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一年以上的合同;在新居住地借用房子的,需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在新居住地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居住的,需提供企、事业单位愿意让其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担保;在新居住地就医、就学的,需提供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