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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属于劳务派遣还是临时工?现行法律里已取消临时工这一称呼,如果是劳务派遣,司法局是否应该执行新的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如果不是,那又如何界定这批人的工作性质?这些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安定民心,不然阻碍司法行政工作?

来源:省司法厅 时间:2013-09-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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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泉州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司﹝2012﹞142号)的规定,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已经更名为司法协理员,其身份是指经县级政府同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编外聘用制社会工作者,实行聘用合同制,由县级司法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司法协理员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确实存在,我厅也一直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根据现有的财政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聘用的人员的经费保障由同级财政承担,提高司法协理员工资待遇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今年,致公党福建省委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提案,被确定为省政协2013年重点提案,我厅作为承办单位之一,正积极配合省政协,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提案的落实,切实提高司法协理员的待遇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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