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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公证制度

来源:省司法厅 时间:2015-06-3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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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时有一种质人制度,《周礼·地官·司徒》中说,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凡是货物的买卖,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按照《周礼》所言,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  

  东晋以后,有关典当、买卖田宅的契约要交纳契税,否则合同不能生效。交纳契税后官府会在契约上加盖公印,称为税契。发生争讼时,税契可以作为证据直接采用,这样一来,税契便具有了公证的效果。  

  唐朝时,《唐律疏议·杂律》专门规定,买卖奴婢、马、牛、骡和驴的,必须立券,若是钱都交了却还不立券,超过三日的,买者笞三十,卖者笞二十。唐律的这一规定,说明唐代对奴婢和牲畜的买卖,实行由官府强制性立券的制度,立券是出于征税的目的,也有公证的考虑。  

  宋代之前,一般只有土地、奴婢、牛马等买卖需要经过官府公证,到了宋代,遗产继承也成了需要公证的行为。相关史料记载,宋代的遗嘱必须“经官印押,出执为照”,也就是得经过公证,由官府盖章认可,发给公证文书。在田宅买卖方面,宋代沿用了前朝的“税契”制度,规定田宅买卖需要经过公证,“立券报官”。  

  宋代的郑克在《折狱龟鉴》里说,有关田宅的争讼,税契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说明,税契具备公证的性质。  

  关于宋代的公证,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宋太祖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逼得后周恭帝柴宗训不得不退位。为了笼络人心,赵匡胤特地给柴氏颁发了一个“丹券铁书”,这是古代帝王颁给功臣、重臣的一种公证文书,内容是赐予他们一些特权,包括免罪的权利。  

  元明清宋代以后,元、明、清三朝继续使用“税契”制度。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明清法律明确规定,凡是典卖田宅不办理税契者,笞五十,契内田宅价钱一半没收入官。  

  明清时候还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公证文书,称为鱼鳞册,专门对田地的所有和过户进行登记。鱼鳞册也称鱼鳞图,因为所绘田亩形状如鱼鳞而得名,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优劣及上中下等征税等级进行公证,为征税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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