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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城厢区司法局 时间:2023-12-1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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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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