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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可不可以公证?

来源:省司法厅 时间:2013-09-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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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当事人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私自收养子女且未登记,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当事人可就抚养的事实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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