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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单位聘请本人为公职律师,但在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时遭遇到了不受理,原因是本人的“身份”不是国家公务员,市司法局经办人员告知只有国家公务员才符合公职律师的条件,希望得到明确,公职律师是否真的必须要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符合申聘公职律师条件?

来源:省司法厅 时间:2013-09-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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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申领公职律师证人员必须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现职工作人员。上述的"现职公务员"并未做扩大解释,不包括参企管理人员;同时"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系指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如果能提供其系县(区)级以上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同时符合《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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