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3112-0400-2020-00001
  • 发文机关: 城厢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1-26
  • 发文字号: 莆城财〔2020〕11号
  • 标    题: 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1-2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莆城财〔2020〕11号
时间:2020-01-26 11: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莆财社〔2020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保障责任

各镇街财政所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属地及全区的防控保障工作。

二、落实疫情防控经费,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1、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各医疗卫生机构会同辖区内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及时统计人员工作情况,补助资金可由区财政局通过区卫健局先行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收集汇总后,按程序上报市级财政据实结算。

2、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收集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及时报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拔付。

3、各镇街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做好数据统计工作,相关支出情况报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汇总,作为与市级财政资金结算依据。

附件:《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莆财社〔202032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2020126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126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