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工业企业:
1月24日,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晚,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听取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为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防控工作,确保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业主担任,副组长2名以上,一般由负责安全生产及人力资源的负责人担任,成员5名以上,由企业抽调相关人员担任,并于2020年元月28日报送区工信局汇总备案;
二、春节过后,各企业将陆续复工,涉及湖北籍及武汉籍务工人员,必须提前通知其暂缓来莆务工,待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其返莆;
三、对原在企务工现自行来莆的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务工人员,按照城厢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期间进一步加强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来莆企业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加强防控。
四、各企业要暂缓新招收湖北籍及武汉籍务工人员,对节前已报名招收的要通知其暂缓来莆务工;
五、局挂钩干部要加强宣传工作,通知企业加强居家观察工作,不操办宴席,不随处串访,不聚众活动,不迎来送往,不举办会谈,不组织庙会,不信谣、不传谣。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讲究卫生,自我防护,相互爱护。若有发热、咳嗽、胸闷、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请勿自行服药,以免导致病情延误;
六、各企业要做好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安排专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购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电子体温计等防护物资;
七、各企业要安排专人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现有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就医,同时报送区工信局值班室,电话:0594-2693122.
附件1:《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期间进一
步加强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来莆企业务工
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附件2:《城厢区工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企业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附件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紧急状态,涉及30个
罪名(专业普法)》
附件4:城厢区规上工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5:致城厢区各企业业主的一封信
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27日
附件1: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防治期间进一步加强湖北武汉重点疫情
区域来莆企业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华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
1月24日,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重点疫情区域来莆企业务工人员的管理,已成为防治疫情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输入性病例发生和扩散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外控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按照“三个一律”(返乡人员一律要摸排、登记、报告,疑似病假一律要定点集中观察,确诊人员一律要集中救治)“两个落实”(落实好流动人员健康状况,建立健康信息卡;落实好其所在社区的各项防控措施)“一个不漏”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有效控制传染源,确保企业生产和疫情防控“两不误”,现将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企业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报告、谁管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来莆企业务工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责任制,企业要定人定岗定责,每日要切实做好来莆务工人员登记、管理、防疫、报告等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对原来在城厢辖区企业务工的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员工推迟复工。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全区企业、工地对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的工作人员推迟复工,原来在辖区企业务工的涉及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人员,企业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通知员工暂缓来莆,待疫情解除后返莆就业。
(二)对原在企务工现自行来莆的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员工加强防控。
1.对自行来莆务工的,用工单位要建立重点人员健康信息卡及信息报告制度。
(1)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分级包人制度,定专人报名字、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名单(包括企业负责应对疫情的专人及湖北武汉来莆务工人员)于1月28日前报辖区所在地园区或镇(街道)备案(卫健、镇街及园区具体联系人员及方式附后)。
(2)对自行来莆的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务工人员企业要第一时间掌握动态,一经来莆企业要负责专门车辆接送并做好消毒防疫等工作,对重点人员进厂区前应组织体温测量,①体温正常的人员安排进入单独的隔离观察区先行隔离,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园区、镇(街道);②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务工者务必第一时间报告镇(街道)、园区,在镇(街道)、园区的指导下,第一时间送指定的莆田市医院、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就诊。
2.建立厂房厂区湖北武汉来莆人员日常管控制度。
(1)要规范设置厂区内体温测量点,对所有进入厂房、厂区人员测量体温。
(2)要设立湖北武汉来莆人员相对独立的隔离医学观察区(每人一间,要有卫生间),进行隔离观察14天,该区域要求与非重点人员严格分离,规范设置,上岗前需医学观察正常后(14天)方可上岗。
(3)建立发热病人报告制度及零报告制度。隔离期间,要求来莆务工人员要每日早晚2次自测体温,企业安排专人监督记录,一旦发现重点人群出现发热症状,需立即报告镇(街道)、园区防控办,并报区疫情防控办公室汇总。
3.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厂区内卫生环境整治。对生产、经营以及提供的集体饮食、起居场所要达到防控措施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加强卫生防疫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员工身体健康。
4.建立专职人员培训制度。设置专人专职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由卫健部门组织对专人进行培训、指导。
(三)对新入来莆的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务工人员要加强监控。
建立企业用工单位使用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来莆企业务工人员报告制度。企业招聘员工应在各级人社保障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招聘过程中一经发现湖北武汉地区务工人员要及时留住,避免到处流动,安排隔离房间,第一时间报告主管局及镇(街道)、园区。用工企业须在主管局及镇(街道)、园区的指导下做好防疫等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对企业厂区内所有员工实行监测。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胸闷、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所在镇(街道)、园区,安排到定点医院就诊,并按照防控要求报送区疫情防控办公室。
三、部门、镇(街道)、园区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各自职能、分管领域和行业等实际,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员发动。具体摸排工作分工如下:
(1)区工信局牵头负责摸排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务工从业人员(含子女),镇(街道)、园区负责摸排属地规模以下企业从业人员(含子女);并指导用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2)区商务局负责摸排辖区内限上规上商贸企业、服务业务工从业人员(含子女)及星级以下、限上酒店旅馆往来住宿人员,镇(街道)园区负责限下规下商贸企业、服务业务工从业人员(含子女),安福管委会负责摸排全区电商企业从业人员(含子女);并指导用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3)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负责摸排辖区内各自分管领域工地及企业务工从业人员(含子女);并指导用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4)区教育局负责摸排辖区内学校师生人员;
(5)区文旅局负责摸排辖区星级酒店、旅行社、景区等务工从业人员(含子女)及往来住宿、旅游人员;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摸排辖区内职能范围涉及的务工从业人员(含子女),并将辖区内企业名单分行业、分镇(街道)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
(7)区公安分局负责摸排辖区内涉及的流动人口;
(8)区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在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普通公路、码头、客运站等市域进出通道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场所,摸排鄂牌照、从湖北往来的车辆及流动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9)各镇(街道)、华林、太湖工业园区及区直其他单位按照本通知实施摸排。每天上午11:00及下午18:00前报送疫情防控情况至区疫情防控办公室(区卫健局)。
四、责任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加强湖北籍流动人员管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落实,对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相关人员一律从严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分;企业要通过员工群、宣传栏等渠道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做好防控;要督促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武汉籍流动人员主动配合,不信谣、不传谣、不添乱,对企业及个人刻意隐瞒、工作不力、拒不配合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厢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6日
附件2:
城厢区工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企业防控工作方案
为落实以城厢区规上工业企业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企业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区工信局牵头、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企业动员,实施挂钩制度管理,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原则,做好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相关定义
(一)企业疫情划分。
1.企业未发现病例。指在企业务工人员中,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2.企业出现病例或爆发疫情。
企业出现病例,是指在企业务工人员中,出现1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尚未出现续发病例。
暴发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栋楼同一单元等)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3.企业传播疫情。指在企业员工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三)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如果企业出现病例或爆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宿房间、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同一栋楼等为单位。
2.疫区。如果出现了企业传播疫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该企业以征地企业或根据相邻企业的地域情况报告上级审批是否确定为疫区。
(四)密切接触者。
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办公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三、企业防控策略及措施
(一)企业未发现病例。
实施“外防输入”的策略,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
1.组织动员:企业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工信局挂钩干部、镇(街道)、园区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组成兼职的工作队伍,实施挂钩制度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企业成员及子女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
3.信息告知: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所在地村卫生所医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到定点医院就诊。
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企业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务工人员或新招聘人员应立即到医院卫生院进行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回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
5.环境卫生治理:企业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治,对厂区、垃圾堆放点、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6.物资准备:企业和务工人员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
(二)企业出现病例或爆发疫情。
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6项措施,以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加强消毒。
7.密切接触者管理:按属地方案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等准备工作。
8.消毒:企业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以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
(三)企业传播疫情。
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7项措施,以及疫区封锁措施。
9.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企业,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等。
10.限制人员聚集:按属地方案限制或停止夜市、摆摊、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网吧、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工、停业。
附件:不同社区疫情的防控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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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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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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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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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发现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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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防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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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动员;
2. 健康教育;
3. 信息告知;
4. 疫区返回人员管理;
5. 环境卫生治理;
6. 物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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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现病例或爆发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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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防扩散、外防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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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6措施;
7. 密切接触者管理;
8.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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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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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防蔓延、外防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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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8措施;
9. 疫区封锁;
10. 限制人员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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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紧急状态,涉及30个罪名(专业普法)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30个罪名,请大家务必知晓,现我们梳理如下: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四、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四、十五、十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十、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一、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二十九)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附件4:
城厢区规上工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企业名称(签章):
局挂钩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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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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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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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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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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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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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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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格请各企业于2020年元月28日前报送至城厢区工信局统一汇总,请局各挂钩干部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