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整村推进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15号)、《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24〕93号)、《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中共莆田市委农办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选派第七批驻村第一书记和开展“机关+农村”党组织结对共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组通〔2024〕13号)等文件精神,上级下达我区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整村推进资金)20万元、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10万元,2024年市级“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资金80万,区级财政配套“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资金80万。经各镇申请并研究决定,现印发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请华亭镇、常太镇、灵川镇、东海镇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一)省派重点村整村推进资金20万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整村推进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15号)文件精神,省里下达我区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整村推进资金)20万元(财政监管编码CZJG012012012),支持省派驻村第一书记村所在村华亭镇后塘村(详见附件1)。
(二)支持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10万元。安排区委组织部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10万元。
(三)“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资金160万元。按照“机关+农村”党组织结对共建的要求,紧盯结对共建任务,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集中优势资源力量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对“机关+农村”结对共建的郊溪村、埔柳村、园头村、东沙村、松峰村、岭下村、溪南村、东进村等8个村,每个村补助20万元(市级资金10万元,区级配套资金10万元),共160万元(详见附件3)。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
本次补助项目(详见附件1、3),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立项目工作台账。同时,要加强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乡振对口函〔2024〕330号)、《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城厢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4个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莆城财〔2021〕13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确保12月10日前资金全部使用支出。要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督。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1.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4年“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补助资金分配表
4.2024年“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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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市城厢区委农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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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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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