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3120-1200-2022-00017
- 发文机关: 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05-16
- 发文字号: 莆城农质监〔2022〕5号
- 标 题: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5-1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现将《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
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莆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最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核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Ⅰ级、Ⅱ级、Ⅲ级事件依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及莆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5处置原则
在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城厢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监督抽查;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按预案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在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Ⅲ级事件发生后,按预案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在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Ⅳ级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能,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各相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2应急指挥职责
在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莆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办公室、局财务、产业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城厢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畜牧屠宰技术中心、绿办、生态能源站、土壤肥料技术站、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等单位组成。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负责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收集信息,分析、汇总和发布信息等工作。
办公室:组织、协调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产业办:配合做好涉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配合做好涉及农业展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中心等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局财务: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预算;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市本级资金的统筹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配合做好涉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农业技术推广站:配合做好涉及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畜牧站:配合做好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城厢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事件中存在的相关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植保植检站:配合做好涉及种植业农药使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畜牧屠宰技术中心:配合做好涉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当等行为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绿办:配合做好涉及认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生态能源站:配合做好涉及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土壤肥料技术站:配合做好涉及肥料使用不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配合做好涉及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4.1事件调查组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4.2事件处置组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4.3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依照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建立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农安中心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在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事件报告
严格执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本区内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Ⅳ级及以上事件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程序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区农业农村局接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同级食安办、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上报区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与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并报农业农村部。Ⅲ级响应,由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Ⅳ级响应,由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事件程度,由相应的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指挥协调
(1)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股室向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信息发布由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时间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4.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7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在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相关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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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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