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3120-1700-2022-00054
- 发文机关: 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08-10
- 发文字号: 莆城农质监〔2022〕10号
- 标 题: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事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门操作手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8-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促进农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莆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编制了《莆田市城厢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门操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0日
莆田市城厢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操作手册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按照《莆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制定本手册。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食品中种植业、畜牧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种植业、畜牧业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畜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种植业、畜牧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工作原则
在城厢区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尤其是加强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防范,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城厢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能。
(一)应急指挥职责:在城厢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莆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各相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若发生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通知)。
(三)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办公室、局财务、产业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植保植检站、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畜牧屠宰技术中心、绿办、生态能源站、土壤肥料技术站、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等单位组成。(组织机构图见表一)。
局属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职责如下: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负责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收集信息,分析、汇总和发布信息等工作。
办公室: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产业办:配合做好涉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配合做好涉及农业展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中心等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局财务: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预算;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区本级资金的统筹工作。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配合做好涉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农业技术推广站:配合做好涉及粮食、油类作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畜牧站:配合做好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植保植检站:配合做好涉及种植业农药使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畜牧屠宰技术中心:配合做好涉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当等行为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绿办:配合做好涉及认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生态能源站:配合做好涉及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土壤肥料技术站:配合做好涉及肥料使用不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配合做好涉及经济作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二、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局属各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陈玉华副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成员若发生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指派一位联系人(见表三)。
2.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金海湾中心(城厢区城港大道99号)20楼2008室;邮编:351100;电话:0594-2293967。
举报电话:12316
值班电话:0594-2822993 2293967
传真:0594-2618959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办公室、局财务、产业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植保植检站、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畜牧屠宰技术中心、绿办、生态能源站、土壤肥料技术站、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表四)。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置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兽药及农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本区内承担农业农村部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Ⅳ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3)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Ⅳ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程序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通报区食安办、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市、县区(管委会)预案必须启动;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有关市、县区(管委会)预案必须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有关县区(管委会)预案必须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分别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向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参加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直到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
3.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4.开通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5.及时传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救援指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三)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向当地政府报告和建议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五)应急结束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故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三、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报告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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