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3120-3000-2015-00007
- 发文机关: 城厢区农业局
- 成文日期: 2015-01-05
- 发文字号: 莆城农〔2014〕143号
- 标 题: 转发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5-01-0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我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根据《莆田市农业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莆农畜[2014]6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要求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每头80元的标准对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实行“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照每头80元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处理单位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助:由养殖者自行上交并运送到集中处理地的,对养殖者给予补助60元,对集中处理单位给予补助20元;由集中处理单位到养殖者所在养殖场所收集并运送到集中处理地的,养殖者给予补助20元,集中处理单位给予补助60元。
二、严格申报程序
自2014年12月1日起,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报告,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指派或指定人员按照《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监督和确认。
发现死亡率异常或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当及时报请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害化处理数量与生猪饲养量比例超过10%的,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复核。
三、材料报送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文件中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和《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请使用碳素笔或钢笔认真规范填写,字迹务必清楚,不得涂改,每个月2号前务必报送到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另外文件中的“生猪饲养量”指当月生猪饲养量,即养殖场(小区、户)当月月初生猪存栏量+当月生猪出栏量;各个表中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3]34号)等,对于采用化尸窖、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发酵法等方式处理的列入“其他”栏并在栏中注明具体处理方式。联系人:郑益飞、陈文新,联系电话:0591-2590918,电子邮箱:cxdwwsjd@163.com。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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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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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局2014年11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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