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3101-1000-2017-00062
  • 发文机关: 城厢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7-09-14
  • 发文字号: 莆城政办〔2017〕104号
  • 标    题: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7-10-1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莆城政办〔2017〕104号
时间:2017-10-10 19: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消防大队、国土分局、卫计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排查鉴定工作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工作。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消防大队、国土分局、卫计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络员应相对固定,成员单位若确需变动联络员,需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

  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会议旨在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分析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和事项。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报区政府决定。

  (二)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交联席会议研究。会议可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通知。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的,应向区民政局请假,并委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等有关规定,主动针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主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整改、申报工作,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联络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需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系人:邓涛,电话18059946011。

  

  附件:1.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

  方案

  2.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

  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

  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4.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

  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5.已建养老机构情况排查表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消防大队、国土分局、卫计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排查鉴定工作在2017年8月2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消防大队、国土分局、卫计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络员应相对固定,成员单位若确需变动联络员,需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等有关规定,主动针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主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整改、申报工作,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院)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并于2017年8月2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此次排查后,今后不再办理此类养老机构问题。

  2.核实鉴定阶段。2017年8月30日前,区政府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名单,组织民政、住建、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核实鉴定,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

  3.分类处置阶段。通过排查鉴定,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实施分类处置:

  许可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养老机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办理设立许可。

  整改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整改工作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办理设立许可。整改期间,要妥善安置已入住老年人。

  搬迁一批。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养老机构,要尽快寻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在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搬迁并办理设立许可。搬迁期间,要确保已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二)工作要求

  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按照“两优化、一简化、一提速”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已建养老机构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

  “两优化”。一是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可靠性出具鉴定报告,并由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二是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确认。评估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一简化”。取消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三类审批手续。

  “一提速”。收到养老机构申请后,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许可。

  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消防大队、国土分局、卫计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主动加强许可申报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

  

  附件2

  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

  和设立许可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文杰  区政府副区长

  召 集 人:陈敬阳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

  林平凡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黄国生  区民政局副局长

  吴金世  区卫计局主任科员

  林国挺  区规划分局局长

  宋佩杰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林建东  区住建局副局长

  陈国智  区消防大队参谋

  徐建军  区工商局副局长

  陈军峰  区食药监分局副主任科员

  王国阳  区环保局副局长

  黄超群  常太司法所所长?

  庄且静  华亭镇副镇长

  吴清松  灵川镇副镇长

  林梅红  东海镇副镇长

  蔡妹玉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晓玲  霞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

  陈毓卿  龙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附件3

  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

  和设立许可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邓  涛  区民政局

  方建聪  区卫计局

  吴霖鹏  区规划分局

  余雪仙  区国土分局

  杨欣民  区住建局

  林智凡  区消防大队

  许  艳  区工商局

  杜佳靓  区食药监分局

  金凤开  区环保局

  张春仙  常太镇民政办

  杨  滨  华亭镇民政办

  郑国珍  灵川镇民政办

  林  奇  东海镇民政办

  许少芳  凤凰山街道民政办

  林秀琼  霞林街道民政办

  王启金  龙桥街道民政办

  

  

  附件4

  城厢区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

  和设立许可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等有关规定,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重点任务主要涉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消防大队、国土分局、卫计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各单位职责如下:

  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方案;受区政府领导委托,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核查鉴定,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鉴定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分类处置。

  区住建局: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核查鉴定,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房屋建筑安全但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养老机构,指导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可靠性出具鉴定报告,并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通过排查鉴定,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指导其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及申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有关养老机构做好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

  区消防大队: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核查鉴定,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房屋建筑安全但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指导其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进行确认,评估报告和确认意见,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通过排查鉴定,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指导其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完成及申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有关养老机构做好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依法对养老机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工商局:对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依法予以工商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养老机构做好安全达标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

  区卫计局: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有关养老机构做好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

  区规划分局: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有关养老机构做好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

  区国土分局:落实国土资源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有关养老机构做好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

  区食药监分局: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有关养老机构做好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

  区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有关养老机构做好整改和许可申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负责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含公办养老院),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于2017年8月2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2.负责本镇公办养老院的整改、许可申报工作;3.负责本辖区已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1)房屋建筑安全的,指导、督促其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委托评估、报送有关部门确认,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许可申报工作;(2)通过排查鉴定,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指导其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报送有关部门确认以及许可申报工作。(3)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于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搬迁。4.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妥善安置,确保整改、搬迁过程中已入住老年人的安全,整改、搬迁期间不得接收新入住人员。

  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确保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民营养老机构于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搬迁。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