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3101-1100-2016-00023
  • 发文机关: 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06-03
  • 发文字号: 莆城政办〔2016〕57号
  • 标    题: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6-06-03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莆城政办〔2016〕57号
时间:2016-06-03 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职责

  3.1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各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4专家咨询小组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5.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级)

  5.4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5.5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5.6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7紧急处置

  5.8响应终结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报告

  7  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7.2人员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资保障

  7.6演习演练

  7. 7宣教培训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 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莆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适用范围

  处置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事故分级

  根据《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理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3.1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区政府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3.1.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区分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等。

  3.1.3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向区政府及市食安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3.1.4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或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督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职责范围内负责事故的食品安全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病员救治,职责范围内开

  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种植养殖业、畜牧业产品以及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卫计局等单位对工地食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经信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助卫计局等单位对市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卫计局等单位对全区农村供水安全事故

  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计局及其他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封堵有害信息等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全力配合。

  3.1.5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1.6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街)、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汇总事故报告情况,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7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或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负有具体监督职能的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方案。

  (4)专家咨询组:由区食安办、区卫计局和相关单位牵头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5)综合组:由区食安办、区卫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以及对外宣传等。

  (6)信息发布组: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区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由区政府统一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

  3.2镇(街)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相关站(所)、医院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3.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安办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城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镇(街)、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4专家咨询小组

  区食安办、区卫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区食安办建立与市食安办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农业局负责报送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负责报送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工作。区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工作。设立全区统一举报电话。各镇(街)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食安办与区直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街)食品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4.2.1日常监管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存储、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

  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

  ②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安办通报;

  ②区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镇(街)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各镇(街)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镇(街)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区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区食安办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3)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

  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区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由区政府统一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

  (4)向区委宣传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安办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单位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召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报告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区食安办和镇(街)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安办和区政府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

  4.3.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4.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报告。

  农业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镇(街)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区食安办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3.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政府和突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按《城厢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

  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

  并认真贯彻落实。

  5.2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以上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5.2.1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立即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确定。 

  (3)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4)开通与省、市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及时传达区政府和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救援指示,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2.2.事发地镇(街)的响应

  事发地的镇(街)应在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镇(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指导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展开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镇(街)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5.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级)

  5.3.1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向区政府报告;

  (2)按照本预案,领导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成立现

  场指挥部,启动区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5)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处理指挥部,并上报区政府。

  5.3.2事发地的镇(街)人民政府的响应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镇(街)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设镇(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

  5.4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1)镇(街)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镇(街)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镇(街)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站(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5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街)负责组织有关站(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镇(街)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镇(街)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6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7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8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救治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总结

  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食安办。

  7  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区卫计局建立健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要严格按照相关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要求,对新闻媒体发

  布的信息,应当经过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要建立日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电话:2270001,传真:2270001。

  7.2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7.3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区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物资保障

  各镇(街)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演习演练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造就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7宣教培训

  各镇(街)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质量和食品卫生的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镇(街)可以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区卫计局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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