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7月4日印发的《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城政〔2014〕132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莆田市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12月
目 录
1 总则 6附件: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35
1.1 编制目的 6
1.2 编制依据 6
1.3 事件分级 7
1.4 适用范围 10
1.5 工作原则 11
1.6 预案的衔接性 12
2 组织指挥体系 13
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13
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4
2.3 现场指挥机构 14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5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5
3.2 应急准备措施 15
3.3 预警 17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20
4 应急响应 22
4.1 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形势预测分析 22
4.2 启动条件 23
4.3 先期处置 23
4.4 应急响应 24
4.5 响应措施 26
4.6 应急终止 28
5 后期工作 29
5.1损害评估 29
5.2事件调查 30
5.3善后处置 30
6 应急保障 30
6.1 队伍保障 30
6.2 财力保障 31
6.3 物资保障 31
6.4 医疗卫生保障 31
6.5 交通运输保障 31
6.6 治安维护保障 32
6.7 通信保障 32
6.8 科技保障 32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32
7.1 奖励 33
7.2 责任追究 33
8 附则 33
8.1 预案管理 33
8.2 预案解释部门 33
8.3 实施时间 33
2.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及时间………………43
3.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4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城厢。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2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9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12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3.10
(15)《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3
1.2.2技术规范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2011.01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2014.12
1.2.3其他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2)《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3)《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9.5
(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3〕17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2 号)
(6)《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莆政办〔2016〕156号)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莆田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资泄露,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资泄露,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资泄露,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资泄露,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治、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厢区行政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区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莆田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莆田市城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按照《莆田市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下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应对,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加强区域间统筹领导,建立建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5.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准备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要在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节约资源的原则下,构建一体化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依托信息平台,做到应急物资的资源共享、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6预案的衔接性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城厢区人民政府,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处理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市环保局,当事件超出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请求市政府启动《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区环保局建议,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见附件1)。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或者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①研究确定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②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③批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④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环保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②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③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④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政府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⑤负责与市、相邻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⑥加强与毗邻县(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⑦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
⑧办理和督促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发布。
⑩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区环保局协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并加强对区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保局。
3.2应急准备措施
3.2.1预防行动和措施
(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储油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全区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2)明确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对全区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化工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区域预防工作
加强重点河段、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掌握全区污染源种类及分布情况,掌握相关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提出对策建议。
2.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安全防范工作。相关单位明确防范职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应急程序。严防发生放射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故。
3.区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大环境事件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和涉及生产、加工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制定各类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和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重(三级)、一般(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3.3.2预警信息处理
区环保局通过区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环保局负责。
(2)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区水务局和区住建局负责。
(5)渔业船舶由区农业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国土分局、区地震办、区气象局负责。
3.3.3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主动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区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速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速报。突发事件信息从区级速报到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2)。
3.4.2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区环保局通报。区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3.4.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区)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环保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环保局,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的县(区)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4.1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形势预测分析
城厢区位于福建省沿海中部、莆田市区中心,兴化平原中部,地处台湾海峡西岸,南临深水良港湄洲湾,北倚省会福州,东承湄洲湾开发区带;324国道、福厦铁路、福泉高速公路、莆永高速公路、306省道贯穿全境,主要干道城港大道、滨海大道;区内主要地表水系为木兰溪及其支流,水库包括东圳水库、径里水库、桂山水库、海头水库、红旗水库、朝阳水库、院里水库;有华林经济开发区、太湖工业园区;共有15家加油站沿福厦路分布,1家加油站位于二级饮用水源地境内,城厢区主要自然灾害包括台风(7-10月份)、暴雨、洪涝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等。
结合城厢区区域特点分析,可能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危险化学品(盐酸、硫酸、氨水、甲醇等)和储油、储气罐在销售、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泄漏,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2)河流、海域、水库水质受到有毒有害物质大面积污染的(如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人为投毒、企业废水超标排放或偷排、死畜禽污染、暴雨导致农药流入等);
(3)企业生产事故(如机械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导致锅炉爆炸;有毒气、液体泄漏;生产污水事故性排放、机械施工导致污水或燃气管道破裂、企业生产事故污染周边海域等);
(4)自然灾害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如台风、洪涝、暴雨等灾害导致污水外溢、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或污水管道破裂等)。
4.2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
(1)在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或可能超出事故单位及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2)安全生产事故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超出或可能超出事故单位及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3)辖区内污染源企业因污染治理设施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已对或可能对企业外界产生影响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引发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事件;
(5)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6)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
4.3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4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4.1.1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并听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7)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4.1.2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立即派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接到区环保局的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保局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具体见附件3)。
4.5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 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 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 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 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受污染水域水产品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5.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区突发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向下设的各应急工作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区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府办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的负责人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自身建设,完善人员配备,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重点风险源单位的应急分队进行管理和培训,逐渐形成由区、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财力保障
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区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6.3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相应装备和物资,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6.5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工具,相关应急救援车辆要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6.6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是区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6.7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8科技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当本预案无法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时,区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莆城政〔2014〕132号)同时作废。
附件: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2.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及时间
3.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莆田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环保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农业局局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文广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办、区武装部、区消防大队、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城区分中心、中国电信城厢分公司 、莆田移动公司、莆田联通公司、各镇(街道)、华林经济开发区、太湖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市直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区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区发改局:审核监督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协调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分配需救助人员应急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尸体处理,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和灾险情信息上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同时,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区住建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及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渔办):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修复;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重特大渔业突发事件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区教育局: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区的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质量安全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中国电信城厢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区地震办: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区武装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区消防大队:承担火灾的扑救工作和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城区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华林经济开发区、太湖工业园区:负责人员转移、安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二、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城区分中心、区武装部、区消防大队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气象局、区卫计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区环保局协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城区分中心、莆田移动公司、莆田联通公司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五)新闻宣传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现场采访管理;督促事发单位、处置单位拟写新闻通稿,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收集研判网络舆情动态,提出应对措施;组织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环保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区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地震办、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消防、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组织指挥体系框图见下图:

附件2
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及时间

附件3
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