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莆田市城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17年12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目的 5
1.2 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灾害分级 5
2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6
2.2 扑火指挥 6
3 森林火险预警 9
3.1 预警分级 9
3.2 预警发布 10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10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15
4 信息报告 15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17
5.1 分级响应 17
5.2 响应措施 17
5.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19
6 后期处置 23
6.1 扑火费用 23
6.2 案件查处 23
6.3 火灾评估 24
6.4 工作总结 24
7 综合保障 24
7.1 森林消防队伍保障 24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25
7.3 给养保障 25
7.4 扑火物资保障 26
7.5 储备物资保障 26
7.6 资金保障 26
8 附则 26
8.1 灾害分级标准 26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27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27
8.4 预案解释 27
8.5 预案实施时间 27
9 附件 28
1 总则
1.1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高森林火险的预警响应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发生时反应迅速、扑救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因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莆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城厢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厢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的紧急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按照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区政府领导指挥灭火工作:首先,要环绕火场观察火场有几个火点或火线,用望远镜观测扑救人员的扑救情况;必要时,绘制火场态势图。其次,要调度区级扑火队伍或周边镇(街道)扑火队伍支援扑救。第三,要督促镇(街道)预先安排火场扑灭后看守火场领导和人员;可以先安排当地镇(街道)消防队退出火场,准备在山火扑灭后回来看守火场。第四,要分山上和山下两个指挥组统一指挥所有扑火队伍;保持山上与山下指挥组之间的通讯联系。第五,要实施跟随火线扑救和以火攻火等两个方案;实施以火攻火要点烧隔离带,不要在隔离带上等火来。
镇(街道)领导指挥森林灭火工作:首先,要尽快到火场。火情就是敌情,先到火场再做决定。其次,要预防在先,接到橙色警报就要在当地中午安排镇(街道)森林消防队员集中待命。第三,要组织扑火人员从火烧迹地进入火场,不要从小路进入火场,避免扑火人员被山火包围。第四,要安排向导组,接应后续扑火队伍进入火场。第五,要分山上和山下指挥,一般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在山脊,党委(党工委)书记在山脚。第六,安排各村挂钩镇(街道)干部组织村民看守清理火场工作。第七,安排负责后勤镇(街道)领导准备好馒头、水、熟蛋和榨菜等。
2.2.1火场领导安排
2.2.1.1本辖区内发生单场森林火灾:镇(街道)分管领导、包村领导、林业站长、村(社区)干部、包村工作人员、护林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火场组织扑救;明火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镇(街道)主要领导到达火场组织扑救;明火持续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区农业局局长、分管领导到达火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包片挂点领导到达火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到达火场指挥扑救。火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立即去火场处置。
2.2.1.2本辖区内发生多场森林火灾:应以多点、多火场的情况安排领导到火场指挥救火。如发生多火场,并且延烧时间都超过3个小时未扑灭,区森防指以火灾延烧时间、火灾危险程度来安排领导到火场指挥救火。
2.2.2火场指挥安排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指挥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开设火场前线指挥部,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扑灭森林火灾要“小题大做”和国家森防指“小火当作大火打”的要求,靠前组织指挥扑救。
2.2.2.1火灾扑救:如遇较大的森林火灾,应制定轮番扑救方案,避免扑火队一窝蜂上的扑救方式,以事发地镇(街道)扑火队员作为第一梯队,区级森林消防1队作为第二梯队,市级森林消防2队作为第三梯队,市级森林消防3队作为第四梯队,相邻镇(街道)扑火队作为第五梯队,轮流休息、轮番扑救。
2.2.2.2火场指挥:
分为山下指挥和山上指挥:
山下指挥:火灾发生镇(街道)主要领导一名为山下总指挥,区农业局领导参与联合指挥。
山上指挥:分各小组,火灾发生镇(街道)主要领导一名为总指挥、镇(街道)分管领导、包片领导为指挥员。
2.2.2.3制定扑火预案原则:先打火头,不要见火就打;山顶分兵,不要山下分兵;傍晚或凌晨组织大规模扑火行动,不要在夜晚或午后大规模打火;没有把握打,就暂时不打,不要盲目组织人员上山扑火;有把握时要全力出击,不要犹豫或盲目乐观。
2.2.3火场扑救安排
2.2.3.1安全。扑火前要对扑火队员进行扑火安全和纪律教育,一般从烧过的林地靠近山火扑救。强调“三要三不要”原则,即要从火烧迹地进入火场,不要从有林地进入火场;要点烧隔离带,不要在隔离带上等火来;要有专人观察下山火,不要所有人员都去扑火。
2.2.3.2向导。火灾发生地的护林员要熟悉所看护的山场,在火灾发生时要负责引导扑火队或森警部队等支援队伍到达火场。原则上护林员不参加较大火场(或延烧时间较长)的山火扑救,而是负责引导外来支援扑救队伍有序进入火场。
2.2.3.3看守。火场看守应由火灾发生地包片(包村)镇(街道)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村两委安排人员看守,镇(街道)应给付看守火场费用。火场看守地点应在山脊火头扑灭处,看守火场的时间应从火灾扑灭后6个小时后才能撤离。负责看守火场的人员不参加火灾扑救。
2.2.3.4补给。扑火人员的油料、水和干粮等补充物资,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指定有关领导负责,必须将物资送到山上扑火队带队领导的手中。
2.2.3.5交通。火灾发生地如果人口较密集或道路较长狭窄,应由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交警、当地派出所干警或安排当地镇(街道)专门人员疏导交通,安排单向放行,只准出不准进,避免扑救车辆的拥堵。
3 森林火险预警
3.1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蔓延难易程度的一种重要度量指标。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中三级、四级、五级为高森林火险等级,五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2预警发布
区农业局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共同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的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森林火险信息,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向镇(街道)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提出工作要求;镇(街道)根据上级提供的火险信息,结合本区域气温、湿度、风力、降水量、可燃物状况等因子,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提出要求。
3.3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3.1黄色预警响应
3.3.1.1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后期未来几天气象部门预报将无有效降水。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7~15℃、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75%~60%、风力在3级以上,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响应措施
(1)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信息平台将黄色预警信息发布给区分管领导、指挥部成员和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林业站站长。各镇(街道)通过信息平台将黄色预警信息发布给镇(街道)村两级干部和护林员等。区气象部门在广播、电视上播出森林火险预报信息。
(2)区农业分管领导、防火办所有人员取消外出和休假;镇(街道)分管领导、林业站长不得离开本辖区。
(3)严格控制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确保安全用火。镇(街道)巡查队伍和护林员分片巡查,制止违章用火。
(4)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位,区防火办、各镇(街道)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5)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橙色预警响应
3.3.2.1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15~20℃、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60%~55%、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5)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将橙色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传达到所属基层镇(街道)。各镇(街道)通过信息平台将橙色预警信息发布给辖区内群众。
(2)区级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林区野外禁火令。
(3)区农业部门的分管领导、防火办全体人员、各镇(街道)至少有一位党政主要领导不能离开本辖区。
(4)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到位进入工作状态,适时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
(5)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检查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气象部门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当地防火办通报森林火险天气变化情况。
(7)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组织镇(街道)巡查队伍和护林员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在清明、冬至关键时段,全面动员组织镇(街道)村两级干部群众、林业执法、森林公安、当地公安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和护林员等开展全面巡山禁火工作,确保每个重要进山扫墓路口都有人驻守检查没收纸烛鞭炮等进山火种和开展警示宣传工作、每一片易发火情重要山林都安排村级森林消防人员直接进山巡查并处置突发的火情,力争每一起违反禁火令行为的都得到教育和处罚。
(8)组织镇(街道)、村干部和护林员进村入户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9)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区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结待命,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3.3.3红色预警响应
3.3.3.1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20℃以上、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55%以下、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5)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2)区防火办、各镇(街道)林业站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3)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4)动员组织基层镇(街道)和村干部、林业执法、森林公安、地方公安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5)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
(6)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区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中食宿,集结待命,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扑火工作准备。
3.4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应急结束
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3.4.2工作总结
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书面上报区森防指,并由区森防指汇总后书面报送市森防指。
4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国森防〔2013〕6号)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重大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实行零火情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值班人员要调度本辖区当日火情及火灾防控情况,于当日17:00前,向区防火办值班室电话报告。
各镇(街道)接到卫星火情热点信息、电话报警火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向区委办、区府办、区防火办电话报告核实火情的位置、火因及相关情况。区防火办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电话报告。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向毗邻的县(区)通报并及时通报本区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6)危及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都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由镇(街道)、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火灾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区森林消防大队、泉州森林武警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2.3伤员救治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5.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死亡抚恤。
5.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高速公路地界、铁路地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员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片区,落实责任人,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5.3.1IV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1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5.3.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区级森林消防大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3.2.2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向有关部门及驻军通报火险形势,组织协调军(警)地扑火力量,调配扑火物资,督促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4)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3.3Ⅱ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5.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及时组织调动驻地部队、武警中队、区级森林消防大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需要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调派武警森林部队支援扑救。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协调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区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4.2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配合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市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市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工作。
(4)组织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做好伤员救治,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扑火费用
1.参加扑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补贴及其它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工作人员误工补贴及其它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或林权单位的镇(街道)支付;毗邻镇(街道)支援的扑救工资等费用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支付。
2.区森防指调遣支援扑火的车辆费、伙食费、扑火工资,由发生火灾镇(街道)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区森防指直接从下一年度森林防火经费中划拨。
6.2案件查处
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区林业执法大队会同市森林公安直属分局负责,火灾发生镇(街道)、村(社区)配合,村(社区)干部、护林员提供相关线索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依法依规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森防指。
6.3火灾评估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6.4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7 综合保障
7.1森林消防队伍保障
1.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街道)要建立与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相适应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3.应急森林消防队:主要由武警部队(森林武警除外)、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等组成,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4.群众森林消防队: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扑救森林火灾、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3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扑火物资保障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后备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5储备物资保障
区农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满足扑火需要。
7.6资金保障
区级、镇(街道)应当将防火宣传、护林员工资、扑火队员工资、扑火物资储备和森林火灾扑救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8 附则
8.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道)要根据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城厢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城厢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灾应急工作组。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农业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省、市、区(党委、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火灾扑救组。由区农业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扑火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三、人员转移和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做好转移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五、宣传报道组。由区农业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农业局、区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