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精神,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部署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2019年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两检合一”和“检打联动”工作,同时扩大监测范围,增加部分农兽药监测参数,增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监测时间
全年共进行4次监测,监测抽样时间安排:第一次为7月-9月,第二次为10月-12月,第三次为2020年1月-3月,第四次为2020年4月-7月。
二、监测范围
1.本次监督抽检主要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进行抽样,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和省级规范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取得“三品一标”生产主体基地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省厅和市局已开展过抽样的原则上不再抽取同批次产品。
2.抽样必须涵盖辖区内主要品种,被抽检主体原则上为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
3.监测地点为种植、养殖基地和茶叶初制加工场所。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种植业产品
1、蔬菜:全年10份,每季度要提前拟定详细计划,可以根据农作物生长季节分批次完成任务,尽量做到每个季度都有样品,但必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抽样。监测品种为:茄果类、白菜类、豆类、绿叶菜类、甘蓝类、瓜类及其他蔬菜等。
2、水果:全年15份,品种以龙眼、枇杷、葡萄、草莓、火龙果、百香果等为主。按成熟上市期随时抽检。
3、食用菌:全年1份,品种以双孢蘑菇、香菇、木耳、海鲜菇、草菇等为主。
4、茶叶:全年1份。品种以当季本地产的乌龙茶、红茶等为主。
(二)畜禽产品
1、生猪:全区100份尿样检测,屠宰场占50%,养殖场占50%。
2、禽肉:全区共10份。
3、猪肉、猪内脏:全区共5份。
4、禽蛋:全区共2份。
具体时间由抽检牵头单位和被抽检单位共同确定。
(三)豆芽
全年6份。品种为黄豆芽和绿豆芽,按照抽检安排随时抽检。
四、任务分工
(一)局内分工
1.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送检,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汇总,并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2.局检测中心负责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样品的处理进行指导,区疫控中心负责对禽肉样品的处理进行指导,并协助做好样品的存放。
3.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豆芽监督抽样由区经作站牵头负责,区农质监站和局检测中心配合;猪肉、猪内脏、禽肉和禽蛋监督抽样由区疫控中心牵头负责,生猪尿样监督抽样由区动监所牵头负责,区农质监站配合。局各牵头单位派员负责组织并监督抽样工作,样品由区农质监站统一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4.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督办不合格样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其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由区动监所负责。
5.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站所按照行业管理范畴,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跟进督促指导出现问题产品的生产主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控。
(二)检测和样品费用
列入监测数量范围内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豆芽的样品费用及检测费用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两检合一”和“检打联动”主要程序与方法
详见附件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城厢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两检合一”和
“检打联动”主要程序与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两检合一”和“检打联动”相关工作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原则
监测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在农产品主体备案名录中随机抽取监测对象,抽检时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抽样人员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产生;监测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应严格按照执法抽检程序进行,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备好抽样所需工具和材料,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文书应当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必须填写清楚生产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具体产地、产品名称,核清样本基数、产品单价等。抽样单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字,并保证有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人员盖章签字或捺印。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随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1份留区农业农村局,1份留市农业农村局。产品名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附表1)要求填写。
(三)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 8302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抽样时应选择处于采收、销售状态的产品,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时不受此限制。茶叶应抽取原料采自企业自有种植基地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
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同一地点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拟定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在当季度内完成,如因客观原因一次性无法完成所定抽样数量,需另行调整时间再次抽样,保证完成全年抽样数量份额。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量应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所需数量。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样由区农业农村局保存,也可委托市农产品监测中心保存,并填写《样品委托单》。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禽蛋4℃)。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表2),由具有执法证的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按以下相关要求执行:
1.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种植业产品按GB2763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若样品尚未进入采收期及销售状态,则可根据需要开展禁限用药监测。
2.禽肉和禽蛋监测3大类,13种兽药残留:即8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1种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和4种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鸡肉和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抗病毒药(金刚烷胺)禽肉、禽蛋中抗病毒药(金刚烷胺)检测方法:《动物性食品金刚烷胺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报批稿)。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按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及相关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抗病毒药(金刚烷胺)按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及相关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猪肉监测胺类药物[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残留。磺胺类药物检测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及GB/T20759《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采用GB/T21317《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磺胺类和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4、生猪尿样检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残留。用通过农业部备案的快速检测卡,判定结论为阴性和阳性。
阳性样品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进行确认,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测定方法的定量检出限均为0.3μg/L,超过该定量检出限即为不合格。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24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表5)送达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异议处理
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
复检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
(四)检测结果告知
四次监测抽检的检测结果,由区农质监站在每次检测完毕统计汇总后报局领导审阅后予以通报。
四、检打联动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根据“检打联动”有关要求,由区执法大队或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查办,及时启动执法调查程序,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
表1-1 蔬菜种类表
|
序号 |
蔬菜规范名称 |
别名 |
测定部位 |
|
1 |
大白菜 |
/ |
整棵,去除根
|
|
2 |
普通白菜(小白菜、小油菜、青菜) |
花瓶菜、上海青、奶白菜、毛毛菜、五号白、快白、快白菜心、天津白等 |
|
|
3 |
油麦菜 |
/ |
|
|
4 |
蕹菜 |
空心菜 |
|
|
5 |
菜薹 |
菜心 |
|
|
6 |
叶用莴苣 |
生菜、春菜 |
|
|
7 |
菠菜 |
/ |
|
|
8 |
芹菜 |
/ |
|
|
9 |
花椰菜 |
花菜、菜花、椰花菜等 |
整棵,去除叶 |
|
10 |
青花菜 |
绿花菜、西兰花、绿菜花等 |
|
|
11 |
豇豆 |
/ |
全荚 |
|
12 |
菜豆 |
四季豆 |
|
|
13 |
番茄 |
西红柿 |
全果(去柄) |
|
14 |
茄子 |
/ |
|
|
15 |
辣椒 |
/ |
|
|
16 |
西葫芦 |
/ |
全瓜(去柄) |
|
17 |
黄瓜 |
青瓜 |
|
|
18 |
苦瓜 |
/ |
|
|
19 |
结球甘蓝 |
包菜、卷心菜、圆白菜等 |
整棵 |
|
20 |
韭菜 |
/ |
整株 |
|
21 |
葱 |
/ |
|
|
22 |
大蒜 |
/ |
可食部分 |
|
23 |
姜 |
/ |
整棵,去除顶部叶及叶柄 |
|
24 |
莴苣 |
/ |
整棵,去除根 |
|
25 |
苋菜 |
红菜、红苋菜 |
|
|
26 |
茼蒿 |
皇帝菜 |
|
|
27 |
大叶茼蒿 |
鹅菜 |
|
|
28 |
芥蓝 |
芥兰(广东)、芥蓝菜 |
|
|
29 |
叶芥菜 |
盖菜 |
|
|
30 |
落葵 |
木耳菜 |
|
|
31 |
黄秋葵 |
/ |
全果(去柄) |
|
32 |
甜椒 |
菜椒、灯笼椒 |
|
|
33 |
丝瓜 |
/ |
全瓜(去柄) |
|
34 |
瓠瓜 |
瓠子、葫芦 |
|
|
35 |
萝卜 |
/ |
整棵(去除顶部叶及叶柄) |
|
36 |
胡萝卜 |
/ |
|
|
37 |
芜菁 |
盘菜、圆菜头、圆根 |
|
|
38 |
马铃薯 |
土豆 |
全薯 |
|
39 |
豆瓣菜 |
西洋菜 |
整棵 |
|
40 |
芦笋 |
/ |
|
|
41 |
茭白 |
/ |
整棵 (去除外皮) |
备注:
1. 为主抽取序号1-23的蔬菜;可调整抽取序号24-41的蔬菜。
2. 抽样名称应按“规范名称”填写,若有别名可在“规范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如叶用莴苣(生菜)。
表1-2 食用菌种类表
|
序号 |
食用菌种类 |
测定部位 |
|
1 |
香菇 |
整棵 |
|
2 |
平菇 |
|
|
3 |
双孢蘑菇 |
|
|
4 |
金针菇 |
|
|
5 |
秀珍菇 |
|
|
6 |
黑木耳(含毛木耳) |
|
|
7 |
茶树菇 |
|
|
8 |
草菇 |
备注:
食用菌类抽样不仅限于上述种类,可根据当地情况做适当调整。
表1-3 水果种类表
|
序号 |
水果种类 |
测定部位 |
|
1 |
柑橘(橙、橘、柠檬、柚、柑、佛手柑、金橘等) |
全果 |
|
2 |
香蕉 |
|
|
3 |
葡萄 |
|
|
4 |
西瓜 |
全瓜 |
|
5 |
梨 |
全果(去柄) |
|
6 |
草莓 |
|
|
7 |
枇杷 |
全果(去柄和果核)
需对全果和果核分别称重,并将称样记录填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 |
|
8 |
桃 |
|
|
9 |
李 |
|
|
10 |
柰 |
|
|
11 |
橄榄 |
|
|
12 |
青枣 |
|
|
13 |
杨梅 |
|
|
14 |
龙眼 |
果肉 需对(果肉+果核)和果核分别称重,并将称样记录填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 |
|
15 |
荔枝 |
表1-4 禽蛋种类表
|
序号 |
禽蛋种类 |
测定部位 |
|
1 |
鸡蛋 |
禽蛋可食部分 |
|
2 |
鸭蛋 |
表1-5 禽肉种类表
|
序号 |
禽肉种类 |
测定部位 |
|
1 |
鸡 |
禽瘦肉(剔骨去皮) |
|
2 |
鸭 |
表1-6 猪肉种类表
|
序号 |
猪肉种类 |
测定部位 |
|
1 |
猪肉 |
猪瘦肉及猪肝(剔骨去皮) |
|
2 |
猪肝 |
附表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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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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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
|
产品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市农业农村局,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
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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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
|||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
|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 |
NY/T 761或GB 23200.8或GB/T 20769 |
||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拌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 |
|||
|
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氰戊菊酯; |
|||
|
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氢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
|||
|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
GB23200.8或GB/T 20769 |
||
|
阿维菌素 |
GB 23200.19 |
||
|
除虫脲 |
GB/T 5009.147 |
||
|
附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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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
|
||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
|
|
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 |
GB/T 5009.146或SN/T 1117、GB/T 23204 |
|
|
|
六六六、滴滴涕(DDT) |
GB/T 5009.19 |
|
|
|
三氯杀螨醇 |
GB/T 5009.176 |
|
|
|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 |
GB/T 5009.103 |
|
|
|
杀螟硫磷 |
GB/T 5009.20 |
|
|
|
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灭多威、苯醚甲环唑 |
GB 23200.13 |
|
|
附表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 (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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