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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城厢区2020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02-2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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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7〕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城厢区2020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二、抽查机制

(一)抽查依据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二)抽查主体

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我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主体为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三)抽查人员

通过“抓阄”等方式,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监督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选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四)抽查对象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2.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场所;3.已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料使用场所(养殖场)。

(五)抽查内容

1.生产环节。饲料生产许可证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含卫生标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2013)》和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等的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完备,符合有关要求;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证照分离改革精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资质、企业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2.经营环节。经营条件情况、规范经营情况;

3.使用(养殖)环节。主要检查遵守和执行有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用规定情况。

(六)抽查方式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我办总结经验,探索创新,遵循“双随机”抽查原则,对抽查对象的确认采取完全随机的“抓阄”方式开展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方式。

(七)抽查比例和频次。今年我办的随机抽查工作遵循“不低于对象目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5%,且抽查频次不少于2次”的原则,共分2次,进行随机抽查。对遇有投诉举报的,将适时加大随机抽查频次与力度。

(八)抽查时间和分组

    1.抽查时间。上半年抽查于第二季度开展,下半年抽查于第四季度开展。(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抽查时间);

    2.分组。执法检查人员可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执法检查人员;监管对象可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九)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工作,相关人员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按计划、按程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强化责任落实、责任担当和过程管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随机抽查是行政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围绕监管工作新要求、新任务和新常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监管水平。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执法能力教育培训,使检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应用,掌握执法程序与技能,切实提升种畜禽市场监管水平。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0日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饲料办。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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