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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3-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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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畜牧兽医站各规模畜禽养殖场: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的通知》(闽农综﹝2020﹞2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莆政办﹝2019﹞33号)和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的通知》(莆农综﹝2020﹞35号)文件精神,组合我区畜牧业生产实际,拟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等情况,确保完成今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工作任务,特制定全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生猪、肉鸡大型规模养殖场(生猪年出栏≥2000头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符合备案要求但尚未备案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备案并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本次监督检查于2020年324-2020年4月3日

(二)检查方式。

1、2020年3月24日—26日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自查自纠。

2、2020年3月27日—31日各镇畜牧兽医站对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检查。

3、2020年4月1日—3日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辖区内大型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查,并按照“一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档案,并经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各区上报情况适时组织对大型规模养殖场进行抽查复核。

4、2020年4月4日—5日区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汇总填写有关表格(附件2、3)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检查内容

(一)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养殖规模需求并正常运行(重点核查畜禽养殖场在场内或消纳地配套建设储液池、管网和沟渠是否与养殖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与第三方粪污处理利用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否严格执行。

(二)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情况。农业农村部门检查大型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是否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标准要求,是否存在畜禽粪污利用不规范、时间不合理等问题,是否存在对畜禽粪污作为肥料还田利用适用标准不准确等问题,是否建立粪污还田利用台账。

(三)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规模养殖场是否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在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认真组织现场核查或视频核查,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对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要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并将此次核查的情况及材料清单按照要求及时扫描上报(附件1)。

(二)各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坚持边自查边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是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要求,对粪污利用不规范、粪污处理设施装备不配套的规模养殖场,要建立整改清单,对账销号,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于自查结束后对照通知要求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汇总填写有关表格(附件2、34)。有关表格于4月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开展自查情况、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政策支持情况(附证明文件)、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于4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核查规模养殖场材料清单

2、***县(区)大型规模养殖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3、***县(区)自查情况汇总表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4日

 

 

 

 

 

 

 

 

 

 

抄送:莆田市畜牧站。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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