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8、《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9、《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治理污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依法按时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六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依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1000元/t。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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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分贝数(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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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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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月) |
350 |
440 |
550 |
700 |
880 |
1100 |
1400 |
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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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及1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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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月) |
2200 |
2800 |
3520 |
4400 |
5600 |
7040 |
8800 |
11200 |
四、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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